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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藥典藥用輔料標準與ICHQ3C殘留溶劑指南簡介

瀏覽次數(shù):3412 發(fā)布日期:2022-10-17  來源:本站 僅供參考,謝絕轉載,否則責任自負
ICHQ3C殘留溶劑指南簡介

2022年8月,為配合藥用輔料與制劑關聯(lián)審評,加強《中國藥典》與ICH有關指導原則的協(xié)調,引導生產企業(yè)有效開展殘留溶劑風險防控和日常檢驗,藥典會發(fā)布了中國藥典藥用輔料標準與ICHQ3C的協(xié)調方案征求意見。

ICHQ3C是ICH關于殘留溶劑的指導原則,旨在建議為保證患者安全而應規(guī)定的藥物中殘留溶劑的可接受量,該指導原則建議使用低毒的溶劑,并闡述了一些殘留溶劑在毒理學上的可接受水平。

藥物中的殘留溶劑系指在原料藥或輔料的生產中,以及制劑制備過程中使用的或產生的有機揮發(fā)性化合物,有三個基本特征:在藥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的;生產工藝不能完全去除;有機揮發(fā)性化合物。
 
ICHQ3C將殘留溶劑分為四類:1類為應避免使用,包括已知的人體致癌物,或者有較大致癌嫌疑,以及環(huán)境危害物,1類溶劑采用濃度限度(ppm)來控制;2類為應限制使用,包括非遺傳毒性致癌物質,可能引起神經中毒或畸變等不可逆毒性的溶劑,可能具有嚴重但可逆的毒性的溶劑,2類溶劑一般采用PDE(每日允許暴露量)(mg/天)或濃度限度(ppm)控制;3類為低潛在毒性的溶劑,無須制定基于健康的暴露程度,應該由GMP或其它基于質量的要求進行限度,3類溶劑的PDE為每日50mg或更少;4類為未知毒性,沒有足夠毒性資料,使用較少的溶劑,如果使用該類溶劑需論證合理性。
 
由于 1 類溶劑具有不可接受的毒性或對環(huán)境造成危害,原料藥、輔料及制劑生產中不應使用該類溶劑。但是,為了生產一種有顯著治療優(yōu)勢的制劑而不得不使用時,除非 經過論證,否則應按表 1 進行控制。1,1,1-三氯乙烷因危害環(huán)境而列入表 1,其限度 1500ppm 是基于安全性數(shù)據(jù)而定的。 ICHQ3C對于制劑中1類溶劑(應避免的溶劑)的限度要求如下表1所列。
 
表1:制劑中的1類溶劑(應避免的溶劑)
溶劑 濃度限度(ppm) 關注點
2 致癌物
四氯化碳 4 有毒和危害環(huán)境
1,2-二氯乙烷 5 有毒
1,1-二氯乙烷 8 有毒
1,1,1-二氯乙烷 1500 危害環(huán)境

對于2類溶劑,由于其固有毒性,應限制其在制劑中的使用。表2列出了常用的2類溶劑的限度要求。
 
表2:制劑中的2類溶劑
溶劑 PDE(mg/天) 濃度限度(ppm)
乙腈  4.1 410
氯苯  3.6 360
氯仿  0.6 60
異丙基苯 0.7 70
環(huán)己烷 38.8 3880
環(huán)戊基甲基醚  15.0 1500
1,2-二氯乙烯  18.7 1870
二氯甲烷  6.0 600
1,2-二甲氧基乙烷  1.0 100
N,N-二甲基乙酰胺  10.9 1090
N,N-二甲基甲酰胺  8.8 880
1,4-二噁烷  3.8 380
2-乙氧基乙醇  1.6 160
乙二醇  3.1 310
甲酰胺  2.2 220
己烷  2.9 290
甲醇  30.0 3000
2-甲氧基乙醇  0.5 50
甲基丁基酮  0.5 50
甲基環(huán)己烷  11.8 1180
甲基異丁基酮 45 4500
N-甲基吡咯烷酮 5.3 530
硝基甲烷  0.5 50
吡啶  2.0 200
環(huán)丁砜  1.6 160
叔丁醇 35 3500
四氫呋喃 7.2 720
四氫萘  1.0 100
甲苯  8.9 890
1,1,2-三氯乙烯  0.8 80
二甲苯* 21.7 2170
* 通常為 60 %間二甲苯,14 %對二甲苯,9 %鄰二甲苯和 17 %乙基苯。
 
對于3類溶劑,可視為低毒、對人類健康危害風險較低的溶劑,見表3所列,F(xiàn)有數(shù)據(jù)表明,其在急性或短期研究中毒性較小,遺傳毒性研究結果呈陰性。因此認為每日 50 mg 或更少量(用方法 1 計算時,對應于 5000 ppm 或 0.5 %)時無須論證即可接受。如符合生產能力和 GMP 的實際情況,也可接受更大的殘留量。
 
表3:應受GMP或其他質量要求限制的3類溶劑
乙酸 庚烷
丙酮 乙酸異丁酯
苯甲醚 乙酸異丙酯
1-丁醇 乙酸甲酯
2-丁醇 3-甲基-1-丁醇
乙酸丁酯 甲基乙基酮
叔丁基甲基醚 2-甲基-1-丙醇
二甲基亞砜 2-甲基四氫呋喃
乙醇 戊烷
乙酸乙酯 1-戊醇
乙醚 1-丙醇
甲酸甲酯 2-丙醇
甲酸 乙酸丙酯
  三乙胺
 
生產商在輔料、原料藥和制劑生產中還可能會采用以下溶劑(表 4)。但尚無足夠的毒理學數(shù)據(jù),故無 PDE 值。生產商應論證這些溶劑在制劑中的殘留量的合理性。 
 
表 4:無足夠毒理學數(shù)據(jù)的溶劑。 
1.1-二乙氧基丙烷 甲基異丙基酮
1.1-二甲氧基甲烷 甲基四氫呋喃
2.2-二甲氧基丙烷 石油醚
異辛烷 三氯乙酸
異丙醚 三氟乙酸

殘留溶劑通常用色譜技術(如氣相色譜法)測定。如可能,應采用藥典規(guī)定的統(tǒng)一殘留溶劑測定方法。生產商也可根據(jù)特定申請自由選擇適宜的經驗證的分析方法。若僅存在 3 類溶劑,可用非專屬性的方法如干燥失重來檢查。 

殘留溶劑的方法學驗證應遵循 ICH 指導原則:《分析方法驗證》正文及增補部分。
2類溶劑為一般原輔料生產中最常用到的一些溶劑,制定2類溶劑的限度時有兩種選擇。
 
方法一:若日攝入總量不超過10g,則適用以下公式計算:
 
 
其中,PDE單位為mg/天,劑量的單位為g/天
 
這些限度適用于所有原料藥、輔料和制劑,若處方中所有輔料及原料藥都符合方法1的限度,則這些組分可以按照任意比例適用。即直接檢測最終產品中殘留溶劑。具體限度及PDE見表(2)所列。
 
方法二:若制劑的給藥劑量超過 10 g/天,則應按方法 2 考慮。認為制劑的各種成分不必都符合方法1的限度。可用表2中注明的PDE(mg/天)、已知最大日攝入總量和公式(1)來確定制劑中允許的殘留溶劑的濃度。應用方法 2 時可將制劑各成分所含的殘留溶劑累加。每天的溶劑總量應低于 PDE 給定的值。因此需要原輔料供應商提供殘留溶劑信息。

目前我國制藥行業(yè)一般采用方法一來制訂2類溶劑的限度,未來隨著ICHQ3C與中國藥典協(xié)調方案的正式實施,制藥企業(yè)也可以選擇采用更加科學高效的方法來制訂有機溶劑的限度。
來源:艾偉拓(上海)醫(yī)藥科技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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